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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坍塌3人死亡!项目经理等20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出炉

工程招聘 2023-01-03

来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日前,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金牛区万圣新居安置工程“2019·9·2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26日21时10分许,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万圣新居E地块4号商业楼西北侧基坑边坡突然发生局部坍塌,将正在绑扎基坑墩柱的两名工人和一名管理人员掩埋。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事故现场

直接原因

4号商业楼基坑开挖放坡系数不足且未支护,基坑壁砂土在重力和外力作用下发生局部坍塌。

企业主要问题

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开挖的基坑放坡不足且未支护,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建设单位。深基坑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与现场部分临建设施存在冲突,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0人被处理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人)

1.白某民,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涉嫌犯罪。10月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采取强制措施。

2.黄某,分包单位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涉嫌犯罪。10月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采取强制措施。

二、立案调查(6人)

1.王某兵,建设单位下属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作为万圣家园E区项目现场负责人,检查发现基坑施工安全隐患后对施工单位整改落实督促不力,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其立案调查,予以调离岗位处理。

2.孙某全,建设单位消防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其立案审查,给予警告处分。

3.胡某刚,建设单位下属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和安全工作,对事故项目推进情况和安全质量把关不严,对项目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对其立案调查,予以调离岗位处理。

4.刘某富,金牛区质安站工程师。作为项目建设监督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基坑后期施工没有跟踪检查,对其立案审查,给予警告处分。

5.熊某林,金牛区质安站主任科员。作为项目建设监督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基坑后期施工没有跟踪检查,对其立案审查,给予警告处分。

6.章某,金牛区质安站副站长。分管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履行分管职责不到位,对监督员的履职和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严,负有领导责任,对其立案审查,给予警告处分。

三、其他处罚(12人)

1.白某娟,分包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力,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肖某峰,万圣新居项目部技术部副总工,负责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

3.李某成,万圣新居项目部副经理,分管项目施工工作。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4.罗某福,万圣新居项目经理。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5.文某娟,总承包单位总工,负责公司技术工作。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6.王某军,总承包单位副总经理,分管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7.陈某华,总承包单位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8.刘某国,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9.白某,监理单位副总经理,分管常务工作。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10.李某全,建设单位总工程师、下属公司总经理。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在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11.张某冰,金牛区质安站副站长。对项目安全监督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对其批评教育。

12.邓某,金牛区住建和交通局副局长。对区质安站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对其提醒谈话,责令其在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全文如下:


金牛区万圣新居安置工程“2019·9·2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26日21时10分许,金牛区天回街道万圣新居E地块4号商业楼西北侧基坑边坡突然发生局部坍塌,将正在绑扎基坑墩柱的两名工人和一名管理人员掩埋。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全力抢救,于9月27日凌晨相继死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和金牛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金牛区万圣新居安置工程“2019·9·2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技术、责任追究和善后维稳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的调查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9月26日21时10分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万圣新居E地块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万圣新居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工长贾某伟,带领工人方某刚、周某云在4号商业楼基坑西侧进行柱墩基础钢筋制作过程中,紧临的基坑壁突然发生局部坍塌,塌落的砂土将三人掩埋。

(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路过基坑附近的工人听到被埋人员方某刚呼救立即示警,闻讯赶到的工友立即组织救助和报警,21时20时左右将方某刚救出。119、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相继将周某云、贾某伟救出。经120医生确诊周某云当场死亡,方某刚、贾某伟立即送西部战区总医院抢救。方某刚、贾某伟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于9月27日凌晨相继死亡。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城投)。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其下属的鑫金建设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冶集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项目工程由其下属的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冶集团一公司)实施。

3.专业分包单位: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亨建筑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劳务分包单位:遂宁市鸿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鸿程劳务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5.工程监理单位: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化项管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行业主管部门: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金牛区住建和交通局)。其下属金牛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金牛区质安站)实施具体监管工作。

(四)事故相关单位之间关系。金牛区天回街道万圣新居E地块项目,为居民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单位金牛城投,2012年项目立项,2018年9月2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2012年4月26日,金牛城投与成化项管公司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

2018年7月23日,万圣新居E地块项目经金牛城投公开招标,五冶集团中标。7月30日,金牛城投与五冶集团签订了《万圣家园安置房E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8月20日,五冶集团成立了万圣新居项目部,任命何某为项目经理,李某成为项目副经理兼项目党支部书记,同时将项目交由其下属的五冶集团一公司管理,独立核算费用。2018年12月14日,因工作调动,项目经理变更为罗某福。经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社保和劳动关系为五冶集团一公司,工程计量和经费往来账目由五冶集团一公司相关人员审签,监理单位来往文书等文件资料证实项目工程由五冶集团一公司具体实施。

2018年12月17日,五冶集团与飞亨建筑公司签订了《万圣新居E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飞亨建筑公司委派黄某为项目负责人,李某福为技术负责人。由于身体原因,2019年8月份,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为白某民。

2019年1月20日,万圣新居项目部与遂宁鸿程劳务公司签订了《万圣家园安置房E区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劳务采用计件量化包干制。遂宁鸿程劳务公司任命聂某华为现场负责人,带班工长贾某伟。事发时劳务人员正在加班进行基坑墩柱钢筋绑扎及支模施工。

(五)事故项目情况

1.项目工程概况。该项目主要由12栋15—18层高层住宅、4栋1—4层的商业楼、1栋垃圾房和一个纯地下室组成。目前,该工程其他楼栋的主体已基本完工,进入内部装修阶段。发生事故为项目的4号商业楼,该楼共3层,无地下室。

2.事故现场勘验情况。4号商业楼靠近项目入口处的西侧基坑深度4.05米,坍塌区域宽约6米,最深处土层厚度约0.8米,平均厚度约0.5米,坍塌方量约12立方米,为粉质砂土。坍塌区域上方有一层宽约2.7米、厚约20厘米的混凝土硬化路面,路北侧有降水井、排水管、施工电缆和一组配电柜,距基坑边沿约3米。

事故现场图

(六)善后处置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相关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和金牛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医院探望伤员,协调医疗资源。应急厅、住建厅派员查勘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督促善后处置。2019年9月28日,用人单位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当日三名死者遗体火化,死者亲属返回原籍,善后事宜处理完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4号商业楼基坑开挖放坡系数不足且未支护,基坑壁砂土在重力和外力作用下发生局部坍塌。

1.基坑开挖放坡系数不足。经现场勘查,基坑深度约4.05m,按基坑设计及支护方案,该基坑采取放坡方式进行施工,设计规定放坡系数为1∶0.4,施工单位编制的《4#楼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基坑采用放坡系数为1∶1,分层开挖,实际该基坑9月23日机械一次开挖成形,放坡系数未达到规范要求。

2.基坑壁土质不良且未支护。事故基坑壁局部为粉质砂土,9月23日机械开挖成形后暴露在空气中,连日晴天导致砂土中水分蒸发土层粘结力下降,同时基坑边缘距现场施工主车道距离过近,边坡承受荷载过大,基坑垮塌部位旁为小型绿化区未硬化封闭,对土质产生不利影响,加之边坡未支护,土层在重力和外力共同作用下发生局部坍塌。

(二)企业主要问题

1.飞亨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编制《方案》未结合施工场地的实际,导致可操作性差。《方案》未考虑基坑西侧有降水井、施工电缆、配电柜等设施设备,1∶1放坡将无法实施的实际,而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二是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开挖的基坑放坡不足且未支护。《方案》实施过程中,飞亨建筑公司未将《方案》不具操作性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项目部,也未与总承包单位进行沟通,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未分层开挖和放坡。

三是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对粉质砂土性状了解不足,机械开挖后未对土质结构进行分析研判,导致粉质砂土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水分蒸发,粘结力下降。未及时落实9月25日监理单位节前检查时口头下达要求整改的指令。

2.五冶集团一公司。深基坑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与现场部分临建设施存在冲突,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是未落实上级要求。未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工作开展不力,未按要求暂停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二是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2019年7月20日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通过了飞亨建筑公司编制的《方案》审核,导致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不符,造成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两张皮”现象。

三是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2019年9月26日下午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例会,提出4号楼基坑护壁未支护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求,项目部未进行有效施工组织、协调,及时督促基坑分包单位采取管护措施,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停止加班施工。

3.成化项管公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和隐患整治督促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一般原因。

一是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2019年7月28日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通过万圣新居项目部编制的《方案》审核,导致施工方案可操作性差。

二是施工现场隐患整治督促不力。虽在2019年9月25日节前检查发现4号楼基坑开挖放坡不足且未支护的安全隐患、9月26日下午召开监理例会就4号楼基坑护壁未支护提出整改要求,但未下达整改指令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金牛城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基坑放坡不足且未支护的安全隐患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一般原因。

虽在9月25日的例行检查和9月26日的监理例会上两次口头提出施工单位对4号楼基坑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要求,但未下发整改或停工指令,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有关部门的主要问题。金牛区住建和交通局行业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压力传递不到位。未对重大节日前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开展节前安全检查,及时传导安全压力。

经调查认定,金牛区万圣新居安置工程“2019·9·26”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人)

1.白某民,飞亨建筑公司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涉嫌犯罪。10月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采取强制措施。

2.黄某,飞亨建筑公司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涉嫌犯罪。10月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采取强制措施。

(二)有关企业人员(13人)

1.白某娟,飞亨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肖某峰,万圣新居项目部技术部副总工,负责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并纠正《方案》与施工现场情况不符的问题,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技术交底有缺失,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

3.李某成,万圣新居项目部副经理,分管项目施工工作。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隐患整改督促不力,施工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4.罗某福,万圣新居项目经理。落实上级指令不到位,不按要求暂停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并纠正《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的问题;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排查落实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5.文某娟,五冶集团一公司总工,负责公司技术工作。对项目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6.王某军,五冶集团一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上级指令不到位,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7.陈某华,五冶集团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8.刘某国,成化项管公司项目总监。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并纠正《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操作性差的问题;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节前检查发现4号楼基坑开挖放坡不足且未支护的安全隐患,但未下达整改指令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9.白某,成化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常务工作。对施工现场监理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10.王某兵,鑫金建设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作为万圣家园E区项目现场负责人,检查发现基坑施工安全隐患后对施工单位整改落实督促不力,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其立案调查,予以调离岗位处理。

11.孙某全,金牛城投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其立案审查,给予警告处分。

12.胡某刚,鑫金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和安全工作,对事故项目推进情况和安全质量把关不严,对项目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对其立案调查,予以调离岗位处理。

13.李某全,金牛城投公司总工程师、鑫金建设公司总经理。身为事故项目建设方主要领导,对区“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检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在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三)有关公职人员(5人)

1.刘某富,金牛区质安站工程师。作为项目建设监督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基坑后期施工没有跟踪检查,对其立案审查,给予警告处分。

2.熊某林,金牛区质安站主任科员。作为项目建设监督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基坑后期施工没有跟踪检查,对其立案审查,给予警告处分。

3.章某,金牛区质安站副站长。分管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履行分管职责不到位,对监督员的履职和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严,负有领导责任,对其立案审查,给予警告处分。

4.张某冰,金牛区质安站副站长。主持负责全面工作,安全压力传递不到位,对项目安全监督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对其批评教育。

5.邓某,金牛区住建和交通局副局长。作为区质安站的分管领导,在重大节日前对安全压力传导不够,对区质安站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对其提醒谈话,责令其在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四)有关事故单位

1.飞亨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按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施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7)4.2.2条和《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11.2.2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2.五冶集团一公司。落实上级指令不到位,深基坑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以罚款。

3.成化项管公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和隐患整治督促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以罚款。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飞亨建筑公司要增强现场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技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加强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沟通,纠正施工方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五冶集团一公司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风险研判,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要有针对性,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要强化基层管理人员教育,不断提升一线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要加强施工现场应急物资准备,确保发生事故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助。五冶集团要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推行责任制+清单化管理,切实加强下属单位及项目的管理,加强一线管理人员法制意识培训,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三)成化项管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四)金牛城投要充分发挥建设业主的主导作用,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金牛区住建和交通局要及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在督促企业整改的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避免检查流于形式。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各区(市)县住建部门的监督指导,督促各区(市)县及时将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到每个项目,落实到岗位一线;要研判不同季节、不同时段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加强风险预警,确保本行业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延伸阅读:

重磅!住建部刚刚发布全国通报!资质降级/停业整顿/暂停投标/吊销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住建部刚刚再发12份处罚通报。

住建部对企业处罚如下:


1、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2、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3.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4.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5.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6.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7.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4月10日始。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承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

住建部对项目经理处罚如下:


1、王来顺: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安徽东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2、陈学元: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安徽东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3、顾逢祥: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张旭:吊销你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

5.黄庆:吊销你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

住建部处罚原文:




建督罚字〔2020〕34号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1日15时32分左右,位于太和县大新镇的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在拆除施工升降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安置区施工现场“2018·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阜政秘〔2018〕16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工地封闭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施工升降机拆卸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4号),你单位于2019年9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35号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7日12时50分左右,桐城市金色阳光城项目7#楼建设工地,在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桐城市金色阳光城“3·27”较大塔式起重机安装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为一起较大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现象,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指令拒不执行,对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塔吊安装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0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33号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5日17时10分左右,广州市轨道交通21号线(10标)水西站-苏元站区间,左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起火灾,3名仓内作业人员失联,施救过程中土仓压力急速下降,掌子面土体失稳,突发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8.98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对新工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排除人仓监控等安全设备的机械故障,未能深刻吸取本单位同类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6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36号

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3日16时12分,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一台汽车起重机在施工现场侧翻,吊臂砸中施工围挡外道路上正在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皮卡车,导致小轿车内6人中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3.7万元。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及时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吊装作业前未履行验收手续。汽车起重机进场时未按照规定报审、查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9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37号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2018年4月9日19时,汕头市濠江区南山湾产业园中海信(汕头)创新产业城项目B地块一期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建筑起重伤害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0多万元。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汕头濠江“4·9”建筑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汕府函〔2018〕16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不认真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放任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缺管失管;允许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挂靠施工;作为升降机合同约定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未指定专人管理升降机,未发现违规拆卸附墙架和标准节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监督罚告字〔2019〕90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43号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2017年5月11日10时左右,位于福田区绒花路的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3131标基坑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主体3131标“5·1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工程,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履行对分包单位统一管理、协调的职责,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组织发现并消除土方开挖作业事故隐患,对地铁集团停工通知落实不到位,未做好停工期间的现场防护,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7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2号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给中建三局,同时,作为建设方,未履行建设单位监管职责,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5号),你单位于2019年9月4日签收,并于2019年9月5日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陈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4月10日始。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承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2号

王来顺:

  经调查核实,你在安徽省凤台县永幸河灌区管理站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安徽东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12月2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23号),你于2020年3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0〕3号

陈学元:

  经调查核实,你在安徽省怀宁县水利局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安徽东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12月2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22号),你于2020年3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45号

顾逢祥:

  2018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沪府〔2019〕2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和现场管理不力;对现场挖土作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情况放任不管,且继续组织进行下阶段作业;在接到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的报告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力;当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于2019年12月25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98号),你于2020年2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46号

张旭:

  2018年1月25日17时10分左右,广州市轨道交通21号线(10标)水西站-苏元站区间,左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起火灾,3名仓内作业人员失联,施救过程中土仓压力急速下降,掌子面土体失稳,突发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8.98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经理,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带压开仓动火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0号),你于2019年12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47号


黄庆: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5号),你于2020年2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近期住建部行政处罚回顾


2月25日、26日,住建部连续下发11份处罚文件:

  • 4项业绩涉嫌造假,1家单位被撤销一级资质。

  • 9起事故追责:1家总承包单位、3家监理单位、2名项目经理和4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处罚。

住建部3月四日发布7份处罚通报。

1

1)河南*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1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4项业绩不属实。

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

2018年4月12日上午9时左右,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D地块D6#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名伤者送医接受治疗,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余万元。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侯*广):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3

2017年3月27日7时20分左右,莲池区裕华商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工人在准备进行外墙保温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36万元。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东):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

2018年1月24日14时47分许,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塘坊李新家园1期5#楼在施工升降机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姚*红):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5

2018年6月29日,天津市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发生一起较大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5)总承包单位(广东*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1月21日开始执行。


6

2019年2月26日14时10分左右,铜陵市铜官区一品江山小区9#-12#住宅楼、商业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时,一台QTZ80塔式起重机从钢筋堆放区吊运钢筋到地库地面的过程中整体倒塌,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6)监理单位(铜陵*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1月21日开始执行。

7)项目经理(杜*云):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7

2018年1月21日15时32分左右,位于太和县大新镇的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在拆除施工升降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8)项目经理(陈*海):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8

2018年2月7日20时40分许,由中*二航局组织施工的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段湖涌站至绿岛湖站盾构区间右线工地突发透水,引发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23.8万元。

9)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吕*舟):吊销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


9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

10)监理单位(广州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2月6日开始执行


10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

11)监理单位(广州*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2月6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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